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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子给我,但登记在男方名下,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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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子给我,但登记在男方名下,我该怎么办?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房产交易纠纷律师

        法院判决房子给我,但登记在男方名下,我该怎么办?


大部分夫妻按揭购房时,由于是婚前购买或者因限购,或一方出资较多等各种各样的原因,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按揭贷款未还清。而在离婚诉讼中,却通过调解或判决形式,将房产确定归另一方所有。以这种形式取得房子所有权时,通常会产生以下问题:

房子判给我了,我能去改名吗?怎么改?

生活中,按揭购买的房子,除非经过债权人(银行)同意,否则在涂销抵押之前无法加名或更名,哪怕是有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也一样无法变更姓名。因此,建议在考虑房产归属时,先了解清楚以下两个事情:

①事先与按揭银行沟通,看是否符合变更贷款主体的条件,确定取得房产后能否变更或者增加姓名;②事先了解清楚涂销抵押的成本,如果不能直接变更,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垫资公司先垫资涂销抵押,过户后重新以房子抵押贷款,支付垫资公司的相关费用。


没有我的名字,那我对房屋有没有权利?

有权利。很多人认为取得不动产一定要办理登记才生效,其实不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2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规定,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只适用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情况下发生的物权变动,比如买卖、赠与不动产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才生效。对于因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更的情形,适用《民法典》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在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时,实际上就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只是公示程序,并不影响权利的取得。


没有我的名字,我有什么风险?

如果房子仅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又恰好是一方婚前购买,最现实的风险首先是登记方不按时还款或者将权属方转账的房贷款挪作他用,导致权属方财产损失,房产还面临被银行申请拍卖的风险;其次是登记方在离婚后又将房产二押,导致权属方权利受损;最后,无论是协议离婚或是法院调解、判决离婚,男女双方的协议书、调解书或判决书常常无法为外人所知晓。双方离婚后,登记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独自变卖房产,或者该财产被登记方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进而权属方人财两空。

当然,如发生上述情况,权属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房产或者向登记方主张赔偿。


如果我是登记人,我有没有风险?

上述一直在说权属方的风险,作为登记方,也并非没有后顾之忧,比如权属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房贷,登记方的征信将受到影响,又或者房产占用了购房名额,导致自己另行购房时需支付高额首付,甚至没有名额另行购房等等。

总之,了解清楚双方处分财产后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确定需要以该方式处分财产,也建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尽量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同时,在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时,要注意提醒法官写上配合过户的相关条款,以便将来在另一方不予配合时,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